各学院团委、学生社团:
经校团委研究,现将《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服务文化立校战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非盈利性活动的协会、学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由团委社团管理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六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管理使用,由社团挂靠单位负责监管,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术、科技创新、文化艺术、技能特长、综合实践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规范的章程;
(二)由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七)至少配备一名指导老师;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九)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社)长。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
(三)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四)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所属社团有兴趣专长;
(六)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居专业的前百分之五十;
(七)在社团中具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挂靠单位意见;
(三)社团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单;
(四)社团章程草案;
(五)社联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六)社长的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成立,其流程包括:
(一)社团发起人提交申请筹备成立社团材料;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查;
(三)社团发起人进行成立答辩;
(四)审查通过的材料报请校团委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期;
(六)试运行考核合格予以成立,否则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制度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社团申请成立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进入拟成立阶段后有三个月的试运行期,如果在试运行期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社团:
(一)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不听取社团管理部门的合理意见;
(二)社团在试运行期内未举办任何关于社团的集体活动;
(三)社团在试运行期内出现严重的违反社团宗旨的现象;
(四)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出现盈利行为。
第十七条 试运行期间运行良好,则正式批准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由发起人在两周内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社团管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一周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五)试运行期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重大事项须经社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团委和社团挂靠单位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和跟进;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评奖评优;
(四)对学生社团骨干进行培训;
(五)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六)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七)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八)社团中各部门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管理部门可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监督包括:
(一)根据社团章程规定产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前应向校团委和社团挂靠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换届时由至少两名社联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换届工作结束一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社团机构名单”,提交至校团委备案,同时提交新任社团负责人成绩证明;
(二)社团负责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不服从社团管理部门管理、监督,校团委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办法产生新的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或未经社团管理部门监督产生的负责人,校团委将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撤换;
(三)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四)对于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的社团,社团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两个月整改。警告无效者,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人事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注册登记表。校团委向全校公布注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坚持先审批再举办后总结原则。必须事前上报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校级活动提前半月,普通活动提前一周)。校级活动由社团挂靠单位与校团委合作举办。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经营的自媒体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并批准。校团委有权整改、停刊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密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不得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社团自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必须经由挂靠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要求:
(一)社团指导老师应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二)每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所只能指导一个社团;思想政治理论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党员,并经由所在党组织批准;
(三)社团指导老师需规范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并参与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四)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指导老师职责:
(一)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各社员的沟通交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二)指导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
(三)检查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
(四)指导老师可视实际情况每学期开展一次学术讲座;
(五)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对社团所举办的活动进行初步审批;
(二)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社团开展定期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加强对挂靠社团的领导,保证社团建设健康积极发展;
(四)对挂靠社团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审核:
(一)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工作;
(二)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包括以下内容:社团本年度活动总结报告、社团下年度计划报告、社团重要的人事变动情况的说明、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受到的奖惩情况的说明等;
(三)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6月份公布审核结果;
(四)对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该社团档案;
(五)凡连续一年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学生社团给予解散处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社团内设管理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部长及以上不超过12名。因社团特点确需增设部门的,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设立。社团内设管理机构人员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社团全体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需要更换会(社)长的社团由社团管理部门、监督,按照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保证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政治面貌、学习成绩等条件达到要求。具体办法如下:
由社团向社团管理部门推选至少3名候选人,经社团管理部门全面考核审查后,组织会员投票选拔1名,并正式予以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不达专业前百分之五十;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四)受到学校各类组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四条 社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社团参考以前学期(学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社团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社团的每次活动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活动预算。
第三十五条 会费管理原则:
(一)会费收取的标准必须经过校团委的批准,必须向社团成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做出说明。各社团必须据实上报会员人数,并将会员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盖章,随附会员简易资料用于存档,会员证盖章有效;
(二)各社团在收取会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会费明细上交至校团委;
(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支应坚持节约、合理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现象。对铺张浪费严重的社团,经校团委查实即给予年度经费冻结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会议费,编辑出版费、宣传费、物管租金等;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的支出;
(三)其他合理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校团委上交财务记录,接受月查。校团委有权利在社团活动结束后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检查。所有检查结果记录存档,作为社团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对社团的财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决算管理;
(二)对社团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社团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纪律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校团委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校团委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社团申请赞助,若赞助内容为资金,应请赞助单位出具正式支付凭证,并由社团财务处出示收入凭证。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校团委说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社团财务负责人将活动费用使用的具体情况分别交校团委和社团内部备案。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社团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若赞助内容为实物,应将相关的名称、种类、数目及具体用途等列成清单,分别交校团委和社团内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开展任何竞赛活动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校级社团活动需增加经费的,可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由校团委审核后做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经费收支必须凭真实原始凭证,如实填写记账簿,接受由校团委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社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学生校团委。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变更,需要填写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若变更社团机构人员,则另需上交社团机构名单,变更社长须附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上应同时有挂靠单位的印章和校团委的印章方为变更成功。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学生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挂靠单位盖章、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财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九条 校团委于每年5、6月份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授予“明星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
第六十条 为体现不同社团管理、服务水平和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校团委将依据社团年度表现,根据本方案的量化指标,将全体社团依次划分为甲级(占总数的15%-20%)、乙级(占总数的25%-30%)、丙级和丁级(占总数的25%-30%)。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即明星社团,乙级为优秀社团,丙级为一般社团,丁级包括所有需整改的社团。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后还来未达到丙级以上标准的,校团委有权令其撤销。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三)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制度混乱;
(五)一学期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连续两学期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
(七)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六十三条 社团每学年至少举办两次活动,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报社团挂靠单位审批、经校团委批准,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将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及财务预算表(体现在活动申请表和策划书中即可)在活动举办前报送校团委。若使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须提交场地申请表。室内公共场地须社团指导老师使用教务账号申请,不需要提交场地申请表。社团举办活动必须有社团管理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现场指导监督。每次活动结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活动记录表上交至校团委。
第六十五条 社团自身举办的活动,可按活动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宣传的方式和规模由社团自定,不做具体要求。当宣传规模较大,或需校团委给予一定支持时,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凡属校团委组织的整体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参与认真完成。所需的书面材料,原则上不得拖交、欠交。
第六十六条 社团张贴各类宣传海报必须报请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六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不得独自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必须以挂靠单位名义接受赞助,社团挂靠单位必须将赞助经费和物资用于社团活动。合作协议不得与法律、校规、校纪相悖,否则协议无效。禁止任何个人以社团的名义,与赞助单位合作(或独自)开展各类活动,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坚持先审批,再举办,后总结原则。
第六十九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介绍社团情况。各社团应注重提高宣传质量,宣传内容健康向上,不得含有欺骗、夸大、低俗、违法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