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团委:
经校团委研究,现将《曲阜师范大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定期向所在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于每学期末(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向团委上缴团费,分别上缴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团费。各级团组织要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拖缴或预缴。
第四条 按照团中央规定,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一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团委代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共青团山东省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团支部所收缴团费全部上缴所在学院团委,不得擅自留用。学院团委所收缴团费的50%上缴校团委,50%留用。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要在上缴团费的同时,提交团费收缴单,注明团费收缴的人数、时间、金额和上交率。校团委要对学院团委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校团委必须向学院团委开具团费收据。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团费只能用作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正式收据或发票,由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并详细注明用途。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十九条 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晰。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团委应当在本级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团委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各学院团委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