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团委、学生社团:
经校团委研究,现将《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年2月12日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山东省委印发《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教工委字〔2021〕43号)和学校党委印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曲师大委字〔2022〕9号),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非盈利性活动的协会、学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由团委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 社团经费由社团管理使用,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管,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登记
第九条 学校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6类,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1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1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机构组织。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社)长。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的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
(三)政治面貌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其中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预备)党员;
(四)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所属社团有兴趣专长;
(六)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居专业的前50%;
(七)在社团中具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三)社团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单;
(四)社团章程草案;
(五)社团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六)社长的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成立,其流程包括:
(一)社团发起人提交申请筹备成立社团材料;
(二)社团管理部进行审查;
(三)社团发起人进行成立答辩;
(四)审查通过的材料报请校团委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期;
(六)试运行考核合格予以成立,否则撤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制度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申请成立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进入拟成立阶段后有三个月的试运行期,如果在试运行期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社团:
(一)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不听取社团管理部门的合理意见;
(二)社团在试运行期内未举办任何关于社团的集体活动;
(三)社团在试运行期内出现严重的违反社团宗旨的现象;
(四)社团在试运行期内举办活动时出现盈利行为。
第十六条 试运行期间运行良好,则正式批准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由发起人在两周内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社团管理部门派人员现场监督。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一周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注册登记表,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以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造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3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重大事项须经社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和跟进;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评奖评优;
(四)对学生社团骨干进行培训;
(五)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六)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七)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八)社团中各部门负责人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管理部门可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监督包括:
(一)社团换届前应向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换届时由至少两名社团管理部人员全程监督,换届工作结束一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社团机构名单”,提交至校团委备案,同时提交新任社团负责人成绩证明;
(二)社团负责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不服从社团管理部门管理、监督,校团委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办法产生新的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或未经社团管理部门监督产生的负责人,校团委将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撤换;
(三)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四)对于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的社团,社团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三个月整改。警告无效者,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人事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对社团所举办的活动进行初步审批;
(二)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社团开展定期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加强对挂靠社团的领导,保证社团建设健康积极发展;
(四)对挂靠社团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理论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
(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三)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四)每月至少联系一次所指导的社团,每半年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五)确定工作重点,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术讲座;
(七)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
第三十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社团全体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会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等。原则上设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部长及以上不超过12名。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每届任期为1年,社团内设管理机构人员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预备)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负责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训管理,根据需要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不达专业前50%;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四)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其它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所有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社团章程的内容,成立学生社团功能型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各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单独成立功能型团支部,不足3人的应与活动内容相近的社团联合建立团支部,学生社团团支部隶属于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无团委的学生社团团支部直接隶属校团委。
各社团填写《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团支部成立申请表》《关于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功能型团支部的请示》,并报送校团委。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学生社团团支部正式成立。社团应在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召开社团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等方法进行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选举结束后,社团需要向校团委报送《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团支部登记表》,随后各学生社团团支部召开委员会确定分工及本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及时向全体团员公布支部委员会组成情况,并将有关选举资料整理存档。
学生社团功能型团支部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学生社团功能型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应由学生社团骨干成员中的共青团员、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担任。
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在每年的社团评优中,学生社团团支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明星社团”“优秀社团”评选的重要参考。社团换届时社团团支部一并进行换届,学生社团注销后,社团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四条 社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生社团参考以前学期(学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学生社团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学生社团的每次活动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活动预算。
第三十五条 会费管理原则: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用,确需收取的,必须经过校团委的批准,必须向社团成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做出说明,各社团在收取会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会费明细上交至校团委;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款专用,社团会费只能用于社团的活动,且社团的会费使用情况需要向校团委公开透明,校团委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社团会费是否合理使用是社团进行评优和考核的重要标准,社团换届时需向校团委上报社团会费余额。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支应坚持节约、合理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开支现象。对会费收支存在明显问题的社团及其负责人,由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学生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会议费,编辑出版费、宣传费、物管租金等。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支出。
(三)其他合理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校团委上交财务记录,接受月查。校团委有权利在社团活动结束后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检查。所有检查结果记录存档,作为社团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校团委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学生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校团委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与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资助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督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如果是由收取会费产生,剩余财产分配给社团成员;如果是由资助等其他方式产生,剩余财产则由业务指导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竞赛活动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经费收支必须凭真实原始凭证,如实填写记账簿,接受由校团委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活动,单个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2个以上(含2个)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将联合活动方案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须将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及财务预算表(体现在活动申请表和策划书中即可)在活动举办前一周报送校团委。学生社团举办活动时须有指导教师或者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至少一名教师在场指导,校团委有权对指导教师的到场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指导教师未在场的社团活动,校团委有权对社团活动进行叫停并对社团进行整顿。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台港澳的,须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台港澳合作处)批准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填写社团媒体运营存根,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盖章,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方可发布。各学生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不得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刊物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凡涉及接受媒体采访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留存活动审批、影像等相关资料。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活动工作总结。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业务指导单位、指导老师变更,需要填写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若变更社团机构人员,则另需上交社团机构名单,变更会(社)长须附成绩证明。更换会(社)长的社团按照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由社团向社团管理部门推选至少3名候选人,经社团管理部门全面考察审核后,组织会员投票选举一名,并正式予以聘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政治面貌、学习成绩等条件须达到要求。
第五十二条 社团信息更改申请表上应同时有业务指导单位的印章和校团委的印章方为变更成功。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学生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业务指导单位盖章、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财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八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工作。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包括以下内容:社团本年度活动总结报告、社团下年度计划报告、社团重要的人事变动情况的说明、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受到的奖惩情况的说明等;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核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根据年审情况,授予“明星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团员”等称号。
第五十九条 为体现不同社团管理、服务水平和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校团委将依据社团年度表现,根据本方案的量化指标,将全体社团依次划分为甲级(占总数的15%—20%)、乙级(占总数的25%—30%)、丙级以及丁级(占总数的25%—30%)。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即明星社团,乙级为优秀社团,丙级为一般社团,丁级包括所有需整顿的社团。整顿期限为三个月,整顿后还来未达到丙级以上标准的,校团委有权令其撤销。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学生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三)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制度混乱;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六)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学生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八)学生社团成员单学期不足30人;
(九)学生社团本学年拒不参加社团考核;
(十)连续两次缺席校团委召开的全体社团会议;
(十一)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对被整顿学生社团需要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整顿的社团进行通报处理;
(二)学生社团三个月内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三)社团整顿结束后要向校团委上交整顿报告;
(四)学生社团不得参加本学年社团评优;
(五)学生社团需要在整顿期内学习《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整顿期满后向校团委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恢复社团正常活动,由校团委进行考核,学生社团参与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撤销整顿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学生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连续两学期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六)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
(七)违反学校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检查;
(九)不服从校团委的管理并多次提醒无效;
(十)学生社团连续两次被整顿;
(十一)学生社团连续两学年不参与社团考核;
(十二)学生社团满意度测评中半数以上会员选择解散社团。
学生社团在接受整顿或者撤销处分前,社团管理部会向学生社团下达考核通知单,学生社团被撤销后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被撤销社团的社长不得申请成立新社团。
第九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社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对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